(一)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凭初、高中毕业证书报名免试参加培训,各地可将劳动预备制培训登记报名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招生结合进行。
(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应开设专门窗口,公布劳动预备制培训专业,发布定点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指导和组织前来求职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五、培训期限
(一)根据培训对象和岗位需求,确定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城镇初中毕业生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以上;城镇高中毕业生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高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岗位新生劳动力的培训期限可适当缩短。
(二)已实现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可在就业地参加培训,培训的期限、内容和形式可根据城市用工需要或职业(工种)特点灵活掌握。
六、培训内容
(一)按照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基本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培训期限2年以下的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进行教学。
(二)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工(工种)和通用工种培训,执行部颁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大纲,其他工种的培训计划、大纲,由各地遵照部颁培训计划、大纲自行制定。
(三)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由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七、培训形式
(一)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全日制为主,其他人员可采取非全日制、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参加远程培训等形式。
(二)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中毕业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直接转为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期限连续计算;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可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
(三)具备一定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可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多渠道、多层次培养人才。
八、培训证书
(一)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参加技术工种培训,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优秀学员,可通过相应考试,获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