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七日
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
为落实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
(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意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二)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
(三)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引导组织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机构认可
根据当地培训任务的要求,通过申报、评估,认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或其他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情况。
三、专业设置
(一)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培训专业。
(二)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要对城乡劳动力资源和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调查,及时发布职业需求预测信息,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合理设置培训专业。
四、培训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