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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17号)


  现将《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发布,自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 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 管道勘察设计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 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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