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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失效]

  第五条 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该类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包材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七条 对从事药包材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通则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装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生产不洗即用药包材,自产品成型(包括成型)以后各工序其洁净度要求应与所包装的药品生产洁净度相同,据此要求,药包材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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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
│ 洁净度 ├──────┬────┼────┬────┤   换气次数    │
│ 级别 │ ≥0.5μm │≥5μm │浮游菌/│ 沉降菌 │          │
│    │      │    │ 立方米│  /皿│          │
├────┼──────┼────┼────┼────┼──────────┤
│ 100  │  3,500  │  0  │  5  │  1  │垂直层流≥0.3 米/秒 │
│    │      │    │    │    │水平层流≥0.4 米/秒 │
├────┼──────┼────┼────┼────┼──────────┤
│10,000 │350,000   │ 2,000 │ 100  │  3  │  ≥2 0次/时   │
├────┼──────┼────┼────┼────┼──────────┤
│100,000 │3,500,000  │20,000 │ 500  │  10 │  ≥1 5次/时   │
├────┼──────┼────┼────┼────┼──────────┤
│300,000 │10,500,000 │60,000 │  --  │  15 │  ≥1 2次/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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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封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4、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制使用区域。
  5、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6、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并应有指示静压差的装置。
  7、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包材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宜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适时监控换气次数、静压差等参数。所有监测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9、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10、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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