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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 计基础[1999]217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的管理,做好农网改造工作,我委在已下发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计基础[1999]382号)的基础上,制定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补充规定

附件: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农网改造工程质量,在已下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计基础〔1999〕382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各省(区、市)均应成立由政府负责牵头,计委(计经委)、物价、财政、银行和项目法人等参加的农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有关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实行标准化设计。各项目法人要根据其农网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电压等级工程项目的标准设计、以及配电台区、低压线路和进户线建设标准图,并制定有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实行限额设计,各项目法人要根据其农网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各类农网改造工程的投资限额。
  第五条 农网改造工程35千伏及以上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其设计方案和投资应符合项目法人制定的标准设计和限额设计要求,并报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第六条 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设计可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设计责任人应从事电力工作满5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其设计方案和投资应符合项目法人制定的标准设计和限额设计要求,并报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第三章 工程监理管理

  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建设要认真执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严禁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同体”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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