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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批复(199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发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批复
 (1999年7月29日)


公安部:
  国务院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二、将第二条作为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三、删去第六章,将这一章中的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办理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事务的机关以及执行逮捕、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机关,应当在有关的记载表册中设公民身份号码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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