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
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2000年3月15日 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刑法
第
384条
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刑法
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