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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
 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10日 国税函〔200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是否可以开具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现统一明确如下:
  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所有使用计算机开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可以使用普通计算机软件开具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必须在十万元以下),其中密码栏不打印密码。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购货方不得拒收。请各地认真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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