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10日 国税函〔200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电信体制改革的要求,移动通信业务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分离出来,在资产整体剥离的基础上,组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公司)。鉴于中国电信体制改革和资产重组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中国通信产业快速发展和增加竞争能力的重大举措,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体制改革、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但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帐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设立的资金帐簿,凡属于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剥离资产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