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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工作职责》的通知

  第三十条 分行货币发行部门根据货币政策要求,加强对发行库的管理,做好现金发行、回笼、监测工作,满足社会货币流动的正常需要。

第六章 建立货币信贷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原则上要有一名副行长统管货币信贷工作,统一协调涉及货币信贷职责的部门,从组织上保证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二条 按时完成各项货币信贷工作,提高货币政策的时效性。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规程,在授权范围内适时、合理使用管理权限。调查统计部门要按时完成数据的收集,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和连续性,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调查研究专题工作,不断提高调查研究分析工作的水平。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作。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能,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级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限额、超范围发放再贷款和再贴现。
  (二)越权审批动用法定准备金的。
  (三)对辖区内分支行违反规定审批、发放再贷款、再贴现监控不力、严重失职的。
  (四)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对重大金融问题调查、处置和上报不及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操作程序办理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事务的。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一)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不按上级行规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对有关政策不理解,擅自对外宣传解释的。
  (四)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监督管理不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职责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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