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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1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方式为子女教育积蓄资金,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在总结中国工商银行试办教育储蓄业务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开发教育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此项业务顺利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管理和协调,督促、检查本辖区教育储蓄业务的开展情况,并将有关部门和建议及时报告上级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3月28日

附件: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
  第三条 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
  第四条 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第五条 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第六条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 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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