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欧盟对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实行紧急措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有新管理办法)

国家出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重申欧盟对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实行紧急措施的通知
 (国检动联(20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各商会、协会、学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1999年6月1日欧盟对中国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实行紧急检疫措施后,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欧盟对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实行紧急措施的紧急通知》(〔1999〕外经贸欧发第340号)。但最近,英国、芬兰、爱尔兰、法国等国家以及欧盟委员会向我反馈,我一些输欧货物木质包装不符合欧盟法令,发现木质包装带有树皮、虫孔或光肩星天牛等活害虫,因此欧盟决定继续对中国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实行紧急措施。英国等国还表示,如今后再次发现光肩星天牛等不符合欧盟法令的货物,将予以退货。为确保我输欧货物顺利出口,避免给出口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和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在使用土质包装时,须确保木质包装不带有树皮和没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孔,否则,必须对木质包装进出烘干处理,使其含水量低于20%。
  二、欧盟法令未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除害处理证书,但如出口企业提出要求或合同、信用证中有明确规定,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除害处理证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接受报检,监督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宣传工作,并注意收集我输欧货物通关的反馈情况。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五月十六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