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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失效]

  财政部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公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具体分为优秀值、较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并同时颁布分析指标的参考标准。
  第十一条 为反映物价变动和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影响,财政部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国民经济管理要求,在必要的年份会同有关部门颁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调整系数。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采用直接确认与备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一)被列入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由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部门和机构逐户进行计算与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
  (二)对未列入考核范围的企业,由财政(国资)部门利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生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基础资料,据此进行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的汇总分析,不再逐户进行计算与确认。
  (三)各级政府直接投资的企业(简称“一级企业”,下同)自行组织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简称“二级企业”,下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其计算与确认工作情况应报同级财政(国资)、经贸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以100%为基本衡量尺度,并对照行业标准值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达到100%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不足100%为减值。
  (二)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与同行业标准值进行对比,判断其在行业中所处的水平。
  (三)在国家颁布考核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调整系数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负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的部门和机构在取得实际结果后,可以运用分析指标对照其参考标准做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文书。
  第十五条 对于承担政府指令性计划或完成政府有关重点工作的特殊企业,负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的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确认结果作出必要调整,但应将调整原因及相关情况在确认意见或确认文书中详细说明。如果不能调整数字,也应在确认意见和确认文书中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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