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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在港方集装箱货运站(仓库)进行拆、装箱作业,按表1的规定,向作业委托方计收拆、装箱包干费。
  拆、装箱包干作业包括:
  (一)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二)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编制单证及时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第十一条 空、重集装箱在港口进行水转水作业,由各港根据本港情况自订集装箱中转包干费,报交通部备案。
  水转水中转包干范围:自集装箱从一程船开始卸船起,至装上二程船止。
  第十二条 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港口对集装箱进行一般性清扫以外的清洗作业,按表1的规定,向作业委托方计收工时费,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第十三条 通过港区铁路线的集装箱,按“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率表”(表5)的规定计收铁路线使用费。
  第十四条 使用港方机车取送的集装箱,按表5的规定计收货车取送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港口收费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四月二十日零时起实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表1    内贸集装箱开关舱费、拆装箱包干费和工时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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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项  目        │ 计费单位 │费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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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关舱费              │每块舱盖 │45.00┃
┠──┼───────┬───────────┼─────┼─────┨
┃2 │       │    一般货物    │每计费吨 │7.40 ┃
┃  │拆装箱包干费 ├───────────┼─────┼─────┨
┃  │       │    冷藏货物    │每计费吨 │8.10 ┃
┃  │       ├───────────┼─────┼─────┨
┃  │       │   一级危险货物   │每计费吨 │11.10┃
┠──┼───────┴───────────┼─────┼─────┨
┃3 │        工时费        │每人每工时│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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