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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
 (二000年三月二十日 交水发〔200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物价局(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港航单位:
  为促进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现发布《国内水路集装港口收费办法》,自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
  各港航单位应严格按《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凡装卸包干费率高于现行实际标准的,应报交通部、国家计委批准。
  附件: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附件: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按本办法办理。
  其他内河港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第三条 有港口工人进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不分开、关次数,按“内贸集装箱开关舱费、拆装箱包干费和工时费率表”(表1)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船舶,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第四条 (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2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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