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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5.6 借款人应对采购公司报送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并对整个评审过程保密。参加竞争的采购公司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
  6、影响中标采购公司和签订《委托协议书》
  6.1 借款人应在财政部通知其开始招标工作之日起的2个月内将评定过程、各公司参加竞争的详细情况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审核。如果评定程序和原则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应在收到评定结果的1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在得到财政部书面的同意答复后,借款人才能正确确定中标的采购公司。如果发现有背离本办法的情况,财政部有权否定中标结果,按评标结果的顺序确定第二名为中标的采购公司或责令借款人重新招标。
  6.2 借款人应在收到财政部同意答复通知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评定结果及时通知中标采购公司,并在1个月内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商签《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件三)。
  6.3 在《委托协议书》签署后10个工作日之内,借款人应将《委托协议书》副本报财政部备案。
  7、监督与协调
  7.1 财政部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贷款项目招标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
  7.2 各有关单位应遵守国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当发现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将视不同情况给予暂停项目的执行或取消采购资格等处罚。
  8、实施和解释
  8.1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集团所属单位或企业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参照本办法办理。
  8.2 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8.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招标邀请书(格式)



_______公司:
  我单位拟利用___等值美元的外国政府贷款用于___项目的建设,项目预计___年开始采购。为完成上述采购任务,根据有关规定,现寻求采购代理公司。
  为便于公司参加竞争,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项目简况(由借款人负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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