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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
 公司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债字〔2000〕37号 2000年2月13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采购公司: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现将《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开展公平竞争,增强透明度,确保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适用性
  2.1 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部分为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贷款项目。
  2.2 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国际招标业务经营权、并被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可以作为贷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中央总公司或地方公司。
  2.3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最终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有关部门、机构或法人实体。
  3、招标邀请书
  3.1 财政部在每批贷款计划确定后,向各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采购公司发布信息,并通知借款人开始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3.2 借款人应以信函形式向3家以上(含3家)符合要求的采购公司发现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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