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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 署税〔2000〕12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行税率的通知{〔2000〕3号},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公开暂定税率(见附件一)。经此调整后,《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署税〔1999〕868号)附件五序号由205增加至207。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二)对外公告。
  H883/DEI参数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公告稿

附件二:增列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附表一: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本公告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000年三月 日

附件二:       增列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font size=+1>
┌──────┬───────────────────┬───┬───┐
│税号(2000年)│    商品名称           │优惠税│暂定税│
│      │                   │率%  │率%  │
├──────┼───────────────────┼───┼───┤
│2710.0029  │正构烷烃(碳九以上组分重量百分比大于等 │12  │6   │
│      │于95%)                │   │   │
├──────┼───────────────────┼───┼───┤
│2710.0056  │液体石蜡及重质液体石蜡        │12  │9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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