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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或者为谋取私利,利用被收容教育人员提供劳务,切实保障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
  严禁索要、收受、侵占被收容教育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或者违反规定,私自为被收容教育人员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严禁私放被收容教育人员。
  第七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办公区、收容教育区、劳动生产区、医疗区等,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教育、文体活动器材及交通、通讯设备。
  第八条 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必要的设备、器材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报请当地计委、财政部门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章 入所

  第九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须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收容教育决定书》。
  第十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对其进行健康和性病检查,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接收:
  (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它急性传染病和严重疾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五)有严重伤情的。
  对接收后发现不应收容教育的,应当提请办案单位依法作其他处理;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先行强制戒毒;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由办案单位负责鉴定。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必须遵守的所规,并在入所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谈话。
  第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防将违禁物品带入所内。对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非日常用品及现金应当登记造册,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收容教育所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建立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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