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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1、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2、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3、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4、在投资总额内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
  5、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应依法开展研发经营活动,设立研发中心的投资必须用于从事研发经营活动;
  (二)以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所需经费应在设立该中心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三)限制甲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独立部门和分公司形式的研发中心的投资不得高于企业投资总额的50%;
  (四)研发中心每年应将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进展及经营活动情况于3月31日前上报审批机关;
  (五)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见附件。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政策

  一、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规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符合前条条件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三、自行研发技术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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