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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7-05-14批准  1987-12-01实施
  3 卫生标准
  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 2707 ̄2763-81)执行。
  4 内装量
  不低于表示重量。
  5 掺杂物
  本品不得掺有其他油类。
  6 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按GB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6.2 气滋味:按GB5525-85执行。
  6.3 色泽:按GB5525-85执行。
  6.4 水分及挥发物:按GB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6.5 杂质:按GB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6 酸价:按GB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配价测定法》执行。
  6.7 过氧化值:按GB5538-85《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执行。
  6.8 不皂化物:
  6.8.1 乙醚法:按GB5535-8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法》执行。
  6.8.2 石油醚法:按GB7653-87《大豆色拉油》附录A执行。
  6.9 比重:按GB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6.10 折光指数:按GB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6.11 碘价:按GB5532-85《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6.12 皂化价:按GB5534-85《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6.13 烟点:按GB7653-87附录B执行。
  6.14 冷冻试验:按GB7653-87附录C执行。
  7 包装、储存和运输
  7.1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卫生要求。容器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重量。
  7.2 应储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7.3 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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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霞、鲍元奇、何洪钧、谢阶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197-94
             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 of refined o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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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炼食用植物油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菜籽、大豆、花生等植物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精炼油,主要用作烹调及加工食品,本标准也适用于高级烹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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