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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3 卫生标准
  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2707 ̄2763-81)执行。
  4 内装量
  不低于表示重量。
  5 掺杂物
  本品不得掺有其他油类。
  6 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按GB5525-85《植物油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6.2 气滋味:按GB5525-85执行。
  6.3 色泽:按GB5525-85执行。
  6.4 水分及挥发物:按GB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6.5 杂质:按GB5520-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6 酸价:按GB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配价测定法》执行。
  6.7 过氧化值:按GB5538-85《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执行。
  6.8 不皂化物:
  6.8.1 乙醚法:按GB5535-8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法》执行。
  6.8.2 石油醚油:见附录A。
  6.9 比重:按GB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6.10 折光指数:按GB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6.11 碘价:按GB5532-85《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6.12 皂化价:按GB5534-85《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6.13 烟点:见附录B。
  6.14 冷冻试验:见附录C。
  7 包装、储存和运输
  7.1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卫生要求。容器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重量。
  7.2 应储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7.3 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附录A      不皂化物(石油醚法)(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的动植物油脂,不适用不皂化物含量多的鱼油和饲料级的脂肪。
  A.1 仪器和用具
  A.1.1 刻度分液漏斗500mL。
  A.1.2 锥形瓶250mL。
  A.1.3 冷凝管(与锥形瓶配套)。
  A.1.4 电热恒温水浴锅。
  A.1.5 索氏脂肪抽提器(底瓶250mL)。
  A.1.6 电热恒温箱。
  A.1.7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A.1.8 备有变色硅胶的干燥器。
  A.1.9 滴定管。
  A.2 试剂
  A.2.1 95%乙醇(分析纯)。
  A.2.2 50氢氧化钾水溶液。
  A.2.3 石油醚(分析纯)。
  A.2.4 0.02N氢氧化钾溶液(准确标定)。
  A.2.5 1.0%酚酞指示剂。
  A.3 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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