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下发《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署税〔2000〕9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轻工业局联合制定的《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下发你关,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植物油精炼加工的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本标准实施后,海关总署下发的《核销手册》中的精炼植物油单耗标准予以废止,各海关一律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0年5月1日前备案的合同仍按原标准备案、核销。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二、《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 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0007-1999
-精炼豆油 15079000
精炼菜子油 15149000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进口毛大豆油(税号15071000)、毛菜子油(税号15141000)为主要原料,经精炼(化学精炼或物理精炼工艺及某些稍做改变的精炼工艺)制成的精炼食用豆油(税号15079000)、精炼食用菜子油(税号)15149000)。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植物油精炼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质量的精炼植物油所消耗的毛油质量。
2.2 植物油精炼损耗率%:指单位质量的毛油与经精炼加工制成的精炼油质量之差占毛油质量的百分率。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毛大豆油、毛菜子油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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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 │ 毛大豆油 │ 毛菜子油 ┃
┃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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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泽(罗维朋比色计1英寸槽) ≤│黄70红6 │黄35红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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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脂肪酸,% ≤│2.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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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份,% ≤│0.20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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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 ≤│0.20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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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mg/kg ≤│400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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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实验(280℃) ≤│允许有微量析出物│允许有微量析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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