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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8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49号)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强制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达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教育学校化、康复劳动化、环境园林化。
  第四条 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提出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公安部备案。
  铁道、交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需要设置强制戒毒所时,应当分别报请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批准后,报公安部备案。
  公安机关不得与任何单位、个人合资开办强制戒毒所。
  强制戒毒所必须单独设置,床位不少于六十张。
  强制戒毒所选址应当尽量远离机关、学校、居民区、托幼园所及其他人群密集的繁华区域,远离环境嘈杂、污染的地方。
  第五条 强制戒毒所的管理由设立强制戒毒所的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戒毒所的名称统一称为“××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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