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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人事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管理中央节点,统一管理入网计算机软件以及建库、建网工作。
  第十一条 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 接收和发送信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发送信息须经有关业务处(室)和办公厅(室)审签,重要信息报请单位领导审签。收取信息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抓紧进行处理,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厅(局)领导阅示。
  第十三条 严格值班制度。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除节假日、公休日以外,每天上午和下午都必须开机上网,收取邮件。遇有紧急事项要随时开机取件。
  第十四条 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因机械、线路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报告人事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事信息中心,同时抓紧组织排除故障。
  第十五条 下载远程通信网上信息,必须按规定使用。重要信息使用须经人事部办公厅同意。
  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规定影响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暂停该远程工作站或者局域网节点的上网工作,以确保整个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及中央节点主控室必须确保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各远程工作站、局域网节点及中央节点主控室安全保密工作接受保卫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保密通信设备的使用管理,接受机要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传送带密级的信息必须在配有保密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条 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及中央节点主控室必须制定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正确使用身份识别文件(即安全类信息),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配备的保密设备,内联网上机器禁止外来人员使用,并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物理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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