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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
 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会字〔2000〕1号 2000年1月19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经字〔1999〕484号)、《关于核复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640号)、《关于核复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及消化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641号)的规定,现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简称“新增挂账”)的会计处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应收补贴款”科目中增设“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明细科目,核算在中央核复基础上省级政府确定的应由地方政府归还本金的新增挂账消化、结存情况。
  企业对应收补贴款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借记“应收补贴款-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的相关明细科目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对地方政府不予认定的企业多计提的粮食政策性补贴,从“应收补贴款”中分离出来,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二、企业应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增设“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明细科目,核算在中央核复基础上省级政府确定的应由粮食企业归还本金的新增挂账消化、结存情况。
  对省级政府确定的应由企业归还的新增挂账没有计入当期损益的,从有关科目转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科目;已计入当期损益的,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分离出来,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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