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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四、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42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一、本科目核算尚未试行竣工结算办法的项目单位按照工程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二、项目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每月或月中向施工单位预付工程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有偿调出器材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款项。
  二、项目单位有偿调出的设备、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项目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它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科目。收到调入单位归还的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出设备”、“调出材料”和“转出未完工程”三个明细科目,并按调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5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世行贷款利息,应收世行贷款承诺费,应收世行贷款资金占用费,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应收世行贷款利息”科目,反映项目单位按照贷款、信贷协定规定应收取的世界银行贷款到期的利息。
  “应收世行贷款承诺”科目,反映项目单位按照贷款/信贷协定规定应收取的世界银行贷款到期的承诺费。
  “应收世行贷款资金占用费”科目,反映经财政部批准后,项目单位展期使用到期应偿还的世界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和承诺资金而应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二、项目单位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253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因调剂物资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项目单位经批准对外销售不需用设备和积压的材料物资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三、项目单位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息部分,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项目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项目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借款”科目。
  四、项目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或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第261号科目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的主管部门,拨付给所属项目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摊给所属项目单位的投资借款利息。
  二、主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借款合同的规定,统一向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国内借款”科目;拨付所属项目单位投资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投资借款,主管部门在统借时不是先借后拨,而是采取直接下拨方式,则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内借款”科目。
  主管部门收到投资借款利息通知时,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国内借款”科目;将发生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分摊给所属项目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三、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单位交来的用于归还借款的基建收入、包干节余和存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国内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主管部门根据所属项目单位转来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单位编制汇总报表时,应与下级项目单位对应的相关科目相互抵销。
  五、本科目应按所属项目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62号科目 拨出国外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管理单位拨付给下级项目单位的国外借款(包括报账回来的资金、统一招标采购的项目物资、服务等)。
  二、项目管理单位向下级项目单位拨付国外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下级项目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国外借款支付类别进行明细核算。项目单位编制汇总报表时,应与下级项目单位相关的“国外借款”等科目相互抵销。

第263号科目 拨出配套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管理单位拨付给下级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自筹资金、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器材转账拨款及捐赠款)。
  二、项目管理单位向下级项目单位拨付配套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单位编制汇总报表时,应与下级项目单位相关的“项目拨款”等科目相互抵销。
  三、本科目应按下级项目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配套资金支付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7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财产盘盈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已计提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原值)。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重置完全价格),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估计折旧)和本科目(净值)。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设备,按实际成本计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盘盈的设备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和毁损的库存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分配盘盈和毁损材料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盘盈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毁损设备材料的残料送交入库,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中损耗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外,能确定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尚待查明原因的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
  三、各种盘亏和毁损的财产,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设备、材料的盘亏、报废和非常损失,以及采购器材在运输中的短缺和非常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借记“其他投资”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账。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设备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材料的盘盈,贷记本科目,待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五、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设备损失;
  3、待处理器材损失。

第281号科目 有价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购入的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项目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于交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资金来源

第301号科目 项目拨款

  一、核算项目单位实际收到各级政府拨款、自有资金和劳务集资等国内无偿配套资金。收到拨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本科目按中央、地方各级政府拨款、自有资金、劳务集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来源渠道不同分别设置明细账。

第302号科目 项目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者以投资形式拨入的项目资本。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款项时,借记“建安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二、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安工程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三、本科目按不同投资来源渠道设置明细账。

第303号科目 企业债券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用于项目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以及应付的债券利息。项目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企业债券资金时,借记“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项目单位使用的企业债券资金属于计付利息的,其建设期利息应在工程竣工时分摊计入工程成本,具体分摊办法可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建设特点和债券还本付息要求自行规定。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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