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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9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6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于2000年3月2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0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000年四月五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第三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境内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系指最终生产程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产品。
  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系指最终生产程序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产品。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产品申请在内地销售、使用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  
  第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一)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直接准产注册。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先办理试产注册,注册证有效期两年。试产注册后第七个月起,即可申请准产注册,注册证有效期四年。
  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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