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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加强2000年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加强2000年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交通厅(局):
  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域收获小麦等农作物作业,已经成为深受农民和农机手欢迎的农机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模式,对抢收、抢种、保农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几年来,农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紧密配合,精心组织,确保了跨区作业的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年的跨区作业组织工作,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组织管理
  去年,一些联合收割机手盲目外出,“散机”增多,既给供需协调造成困难,也给制止随意拦截收割机增加了难度,影响了跨区作业的正常秩序,给机手和农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组织管理,严格《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管理制度。凡申请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驾驶人员,必须牌证齐全,机车技术状态完好,参加由所在县(市)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建的跨区机收作业队,领取《作业证》,并服从当地跨区机收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调度。《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省(区、市)农机、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部门加盖公章,一机一证,严禁涂改、复制、伪造和倒卖,用后及时收回。
  参加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数量较大的县(市)可组织若干个跨区机收作业队,不够组队的可由机车所在县农机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参加邻县(市)组建的作业队,或由地(市)组建作业队。对不参加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不得发放《作业证》。
  跨区作业期间,联合收割机凭《作业证》可以在除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以外的公路上行驶。联合收割机在转移过程中需要通过公路、桥梁等收费站时,凡持《作业证》的,收费站要免费放行。
  二、认真做好供需协调
  派出和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县(市),必须切实做好供需协调和衔接工作,供需双方签订作业合同,并保证合同的落实。引机方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引机数量,不得盲目引进;派机方要根据组织机车数量确定协作对象,不得重复签订合同。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好供需协调的组织工作,加强信息服务。跨区机收规模较大的省份,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召开供需协调会,组织供需双方直接见面,洽谈作业任务,落实跨区作业机车数量。
  三、切实加强各项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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