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将每个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对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的以下因素进行了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装卸费用、港口费用、包装费、库存费用、担保费、通关费用、信用费用、税费以及折扣或回扣等等。
(四)倾销幅度
经过上述的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间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每个公司中每一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是由该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或被认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该型号产品的每笔出口价格或被认定的出口价格相比较而得出。每个公司的倾销幅度为该公司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如下:
日本:
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CO.,LTD):35%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METAL INDUSTRY CO.,LTD):26%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NISSHIN STEEL CO.,LTD):27%
川奇制铁株式会社(KAWASAKI STEEL CO.,LTD):54%
住友金属株式会社(SUMITOMO MENTAL INDUSTRIES,LTD):26%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27%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NIPPON KINZOKU CO.,LTD.):75%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TAKASAGO TEKKO K.K.):75%
NAS钢带株式会社(NAS STAINLESS STEEL STRIP
MFG CO.,LTD.):75%
其他日本公司:75%
韩国:
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POHANG IRON & STEEL CO.,LTD.):27%
仁川制铁株式会社(INCHON IRON & STEEL CO.,LTD.):4%
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SAMMI STEEL CO.,LTD):22%
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12%
株式会社大洋金属(DAIYANG METAL CO.,LTD):6%
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9%
其他韩国公司:69%
四、损害及损害认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中国境内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初步证据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