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奇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答卷很不完整,答卷的大部分没有按照答卷要求回答问题,材料缺少必要的文字说明,根据《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部分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5.住友金属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住友金属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发现部分销售为对关联公司销售,但没有关联公司的详细资料。根据《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在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部分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6.日本冶金工业株式公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7.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未提供任何有关对华出口的销售材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8.高砂铁工株式会社:
日本高砂铁工株式会社未提供任何有关对华出口的销售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9.NAS钢带株式会社:
日本NAS钢带株式会社未提供任何有关对华出口的销售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其它日本公司: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它未应诉日本公司的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出口价格。
韩国:
1.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发现有438吨“不良产品”并未列明销售情况,没有任何有关这一部分的说明材料。根据《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部分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2.仁川制铁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