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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试行)

  3、国际联运、港口外贸进口和水陆联运货物的日要车计划,应由铁路、外贸和交通部门洽商提出;
  4、在站内的装车,日要车计划的总数不得大于站内一天最大装车能力;各厂、矿、港口专用线提出的日要车计划车数,不得大于该专用线一天的最大装车能力和取送能力。

第三章 卸车工作组织

  第10条 为了有预见地安排卸车,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铁道部于每月25日召开卸车工作会议,交换各局间的次月卸车资料,交流卸车工作情况;
  二、铁路局于每月下旬召开有铁路分局、车务段和主要卸车站参加的卸车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当月卸车工作情况,制定次月卸车安排和接卸措施;
  三、主要卸车站于每月初,召开主要收货单位和地方运输部门会议或采取其他方式,落实全月卸车安排及接卸措施;
  四、卸车量较大的车站,每旬向装车站了解到达本站的装车安排,装车站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五、铁路局于每月十三日前,将次月不列入货运计划的货物,分别发到站、品名、发货人、收货人,以电报通知发局并抄铁道部运输局。对未按电报要求而列入货运计划的货物,卸车站确不能接卸时,可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全月停装;
  六、对已列入货运计划的违反营业限制、到站和收货人不实及无到港计划的货物,在月计划执行前,到站以电报通知发局、发站(抄铁道部)全月停装,发站据此不得装车,否则追究责任;
  七、对批准的计划外货物,到达一个车站一个收货人五十车以上时,应由发站及时电告到站,以做好接卸的准备工作。
  第11条 加强卸车站的组织工作:
  一、根据车站及厂、矿、港专用线技术作业过程查定的有效卸车到达时间,确定每日卸车计划,制定取送车作业方案,快取、快送,压缩待送,待取时间,以加速卸车和车辆周转;
  二、对专用线及站内收货单位自行卸车的货物,车站接到预确报后,要及时通知收货单位做好卸车准备;
  三、组织好地方搬运工作,及时腾空货位,防止货场堵塞,做到随到随卸,随卸随搬;
  四、加强夜卸的组织工作,对夜间不卸车的收货单位,要进行分析,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以提高夜卸比重;
  五、密切与收货单位和地方运输部门的协作,不断扩大卸车能力,为接卸直达列车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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