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引进项目中需组织攻关、开发的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承包制。参加攻关、开发的单位所得收益,按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经科〔1986〕98号文的规定可免征所得税或调节税。
五、消化吸收的资金
由引进单位按新产品试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现行资金渠道开支。部的消化吸收重点项目,所需费用由部予以补贴或金额投资。
六、验收鉴定和总结
(一)每个技术引进项目在样机试制和批量生产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厅、局或部专业局组织验收和鉴定,并写出验收鉴定报告,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二)引进技术项目,经过消化吸收,达到以下条件时,引进单位可提请上级验收鉴定。
1.对外商的技术,进行考核验收,按与外商签订合同的要求办理。引进单位应写出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
2.国内对引进技术样机试制进行验收鉴定的条件:
备齐“新产品试制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技术文件。
引进技术的产品或零部件,凡属引进单位自己制造的,应基本上全部制造出来并经鉴定合格。
外购、外协的原材料、配套件国产化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按产值计)。
写出试制总结。
3.国内对引进技术批量生产进行验收鉴定的条件:
具备引进技术批量生产时的图纸及各种技术文件,保证质量和生产率的工艺装备、测试条件和质量管理措施。
消化吸收过程中的科研、攻关课题基本完成。
批量生产时的环境保护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有关环保管理部门的合格证明。
稳定地生产出达到引进技术水平的产品,经济效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指标要求。外购、外协的原材料、配套件,国产化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按产值计)。
写出全面总结,内容包括产品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对社会的效益,推广使用情况,投资回收情况,本企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经验与问题等。
七、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引进技术本身的消化吸收。为实现引进技术,需国内研究、攻关、开发的项目,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二)利用外国政府、民间学术、协会团体的资助及联合国援助的技术引进项目,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