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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国发(1985)6号 1985年1月10日)


  鉴于已经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决定发给他们生活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发给十七元生活补贴费。
  二、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补贴费,发放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务院各部门在各地的企业,除铁路系统以外,一律按当地规定的发放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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