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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答: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均不收费。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学习、因公用车免费,因私事用车应该按规定收费。
  18.问:《处理意见》第十五条所提探亲待遇,其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19.问:离休干部出国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答: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20.问: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的医药费能否报销?
  答: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21.问:离休干部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的特需经费从哪里开支?怎样使用?可否跨年度使用?
  答: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下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22.问: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其口粮标准是否降低?
  答: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自离休的第四个月起,改按当地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在本文下发以前已按体力劳动者标准供应的,不再改动。
  23.问:现吃农业粮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是否改为供应商品粮?
  答:应该改为供应商品粮。
  24.问:已按国务院国发〔1980〕253号文件办了离休手续而不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处理意见》规定“不再改动”。他们享受的待遇是否与按6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休的干部相同?
  答:《处理意见》规定“不再改动”,即指仍按离休干部对待,他们的待遇可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待遇办理。
  三、关于填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问题
  25.问: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现未任职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文革”后没有明确职务的,可填“文革”前的最后职务。
  26.问: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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