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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体系
   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体系包括局专利管理机关、局专利服务机构和各单位的专利工作人员。
  1、局专利管理机关
  局科技司作为局专利管理机关,科技司技术处负责管理机关的日常工作。
  局专利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局系统专利工作规划和计划;
  (2)组织协调局系统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3)处理局系统的专利纠纷;
  (4)管理局系统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训练。
  2、局专利服务机构
  局专利服务机构为国家海洋局专利事务所,设在局情报所。
  局专利事务所由专利代理人(含情报所外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专利文献工程师及其他专利工作人员组成。
  局专利事务所的主要任务是:
  (1)为局系统各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包括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解决专利纠纷);
  (2)开展海洋专利咨询服务;
  (3)开展海洋专利情报信息和文献服务工作;
  (4)协助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局系统的专利纠纷;
  (5)负责局各单位专利工作的业务指导。
  3、局专利工作人员
   局直属单位设有专利工作的兼职部门,可以是总工办、 科技处或情报资料室。兼职专利工作部门设有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专利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保持同局专利管理机关和局专利事务所的联系。
  专利工作人员要求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海洋科技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专利申请与实施
  1、局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依照专利法对其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2、局系统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一般委托局专利事务所代理进行。局系统专利代理人必须在局专利事务所内执行职务。局专利事务所的代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3、局系统各单位和个人自行申请专利或委托局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专利,要将申请文件副本报局专利管理机关,并由局专利事务所登记备案。
  4、局系统各单位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局专利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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