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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0.建立监理日志,承办监理报表,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监理月报表”表格附后)。

四、其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人员填送路基、路面各层压实度试验记录和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等资料和报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认为需要变更设计时,应按变更手续报批,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员。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施工资料及需要的仪器、用具、人力和交通工具等,协助监理人员的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凡在监理人员监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员检查,未通知监理人员检查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产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报上一级监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应树立对工程认真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凡由于监理人员失职而造成工程重大损失浪费,应由监理人员相应承担一定责任;情节严重者,应由主管部门予以追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对保证工程质量作出重大贡献,应给予奖励或表彰。有特殊贡献的,应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晋级或奖励。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应按照我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试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路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附:          工程质量监理月报表



                     表  号:交统监01
                     文  号:
NO:                  制表机关:交通部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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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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