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际过境货物”:属于国外货主的过境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国外散装化肥进口(包括到国内港口灌包的),由接关的港口征收一次国外进口港口建设费。
  七、《细则》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外进口并经海关核准需经由水路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转运货物”,是指海关监督货物。
  八、《细则》七条第五款。对国外进口货物转国内航线运输,由于港口疏港需要,使其暂时提离港口,在重新办理运输时,不征国内出口港口建设费。
  九、《细则》八条,水路集运后因故不向国外出口的货物,区分以下情况计征港口建设费:
  1.转陆路运输的,由到达港按起运港国内出口费率向收货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2.经水路转国内出口的,也由到达港按起运港国内出口费率向收货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如该批货物起运港属于免征范围,而到达港属于计征范围,则到达港应按到达港该类货物国内出口的费率向收货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
  十、国外进口转国外出口的货物,按照《细则》七条第三款办理(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运往国外港口),由转口港按国外进口费率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国外进口港口建设费。
  十一、已报关结汇的国外进口货物,又转国内港口向国外出口的货物,如各环节均未提离港口库场,按照水路运输全程只征一次港口建设费的原则,不再征收其转国内港口的国内出口和国外出口港口建设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