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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疏港工作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六月七日
 国办发〔1986〕46号


  国务院同意口岸领导小组制订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
            (1986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外贸运输的计划管理,加速港口货物集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规定》有些地方不够明确,为了进一步搞好疏港工作,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必须严格执行交通、 铁道、经贸三部平衡的月度运输计划。 各提报单位报送的运输计划必须符合实际。 凡是平衡后纳入月度船货到港运输计划的,在执行中发生计划落空时,对提报单位处以每吨五角的罚款。对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落实计划的,免予罚款。
 二、关于《规定》中几项罚款问题。
  (一)凡集中到港的大宗物资(季节性商品除外)以年度计划的月平均水平为准,超过15%的,按《规定》对订货公司处以罚款。
  (二)凡没有年度运输计划,又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追加计划而自行到货的,应按《规定》对货主处以罚款。
  (三)凡未按有关规定提报月度计划的, 应按《规定》作无计划处理。 属我方派船的,对船舶公司处以罚款;属对方派船的,对订货公司处以罚款。
 三、凡计划内到船,并跨两个港以上接卸的,前一港船舶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将船舶抵达下一港的动态,通知下一港船舶代理公司,并转报下一港口岸办、港务局等有关单位,对误期未报者,由外代总公司或外运总公司给予各自的船舶代理公司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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