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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
 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
 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
 (1986年5月19日(86)外经贸法字第12号发布)


南通市计划委员会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
  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必须是投资者自有的,而租赁来的设备,租赁者对它只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我们认为合资企业或其中、外方投资者通过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均不能作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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