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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9.少数项目建成后,经化工投料试车,因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鉴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基建项目调整、攻关。调整、攻关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调整、攻关一两年后,仍不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另行调整其它用途;
  (2)有的项目如交给生产方面进行技术攻关更为有利,也可先办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生产方面继续攻关。
  这两种情况要按实际产品、能力等进行验收,以便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0.“三废”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个别项目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完全做到,验收时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按照排放“三废”的危害程度区别对待:
  (1)危害很严重的,“三废”治理未解决前不允许设料试车,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不予验收;
  (2)危害后果不太严重,已采取一定措施的,为尽快发挥投资效果,可以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验收时对未完的“三废”治理工程要明确完成期限。在限期内根据具体情况,经地方环保部门同意,可酌情减免排污费。逾期没有建成的,当地环保部门有权勒令停产治理,或按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排污费。
  有的项目“三废”治理工程已被设计要求建完,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但因国家技术水平所限,治理效果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仍应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验收鉴定书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地址
  4.移交生产日期
  5.验收委员会名单
  6.工程建设情况总说明
  7.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8.验收签字
  注: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为十六开本,封面为红色烫金字。

附件二:    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



  1.永久性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3.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
  4.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证书。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6.设备调试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主要部位试件和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8.按原国家建委(82)建发施字50号文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9.矿山建设项目,要提交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矿井(坑)地质素描图、地质图件资料及三级矿量计算资料、巷道断面图以及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地下工程、隐蔽工程记录,采矿试验、选故试生产成果。

附件三:    化学矿山基本建设形成生产能力的标准

  一、采矿
  1.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设计规模时所需的采矿全部基建工程。并形成设计规定应保有的与矿山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各级矿量。
  各级矿量的保有期限,应按化工部(80)化矿字第1067号<化字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执行。各级矿量保有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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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 有 期 限
矿量名称┣━━━━┳━━━━
    ┃井下开采┃露天开采
━━━━╋━━━━╋━━━━
开拓矿量┃3~5年 ┃1~1.5年
采准矿量┃1~1.2年┃
备采矿量┃4~8月 ┃ 6~8月
━━━━┻━━━━┻━━━━
</font>

  2.按设计规定建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压风、防洪、排废、破碎、储运及修理设施等工业建设。并按设计规定配齐矿山生产设备。
  二、选矿
  按批准设计规定的产品流程建成全部工程。即建成设计规定的原矿储运,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矿工艺,脱水干燥,尾矿精矿设施,以及供排水、供电、供热、压缩空气、运输,选矿药剂、选矿试验、化验分析待辅助配套工程,并按设计规定配齐选矿生产设备。
  三、按环保要求,在主体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环保和综合利用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
  四、职工宿舍和公共福利设施按批准设计规定建设,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新建项目的生产福利设施竣工面积一般不低于设计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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