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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
 (铁劳字(1986)64号 1986年1月28日)

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特修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2条 铁路职工奖惩工作的任务是: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惩处违纪行为,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职工队伍素质,促进路风建设,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保证铁路运输、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加速铁路现代化的进程。
  第3条 为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铁路职工队伍,每个职工必须做到: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保守国家机密;
  三、遵章守纪,服从分配,团结协作,安全生产,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四、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科技、业务水平;
  五、维护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尊客爱货,优质服务;
  六、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七、尊敬师长,爱护徒工,和睦家庭,团结邻里;
  八、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4条 实施奖惩工作,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5条 《条例》和《实施办法》适用于部属各企业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和计划内农民轮换工。铁道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的奖惩事宜,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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