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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利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财务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第一个协定的的贷款,在宽限期内的利息由财政部负担;承诺费在宽限期满,由铁道部同财政部结清后,按贷款比例分摊给各用款单位,各单位于1990年底前25天还归铁道部。
  第二个协定的贷款,在宽限期内的利息和承诺费,均在宽限期满结清后分摊给各用款单位,各单位于1991、1992年底前25天还归铁道部。
  3、第一个协定已付的贷款启用费548628美元,按各单位贷款额分摊,并入贷款本金分十五年归还铁道部。
  4、各单位应还的贷款,均按美元计算,用人民币偿还。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按部每次偿付之日的官方汇率清算。
  四、货物的采购和国外咨询
  1、为保证外资贷款能有效地用于生产建设,下列货物的采购要从严控制:
  (1)严禁使用贷款进口非生产用的设备和消费品。
  (2)进口汽车、照像机、录相机、录音机等属于国内控购的商品,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先办理控购商品审批手续再进口。
  2、利用贷款的培训、咨询费按部批准计划执行。
  五、出国人员用汇
  1、根据财政部的规定,1986年起,临时出国人员不论其款源如何,其临时出国人员的用汇都要纳入财政部的控制用汇计划之内,下达控制指标。各单位利用贷款的出国人员用汇,均按指标向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银行办理领取外汇手续。
  2、使用贷款的临时出国人员的外汇开支,按财政部和外交部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
  3、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的具体范围和报销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及部(84)铁贷字1801号文办理。
  六、财务报表和审计
  1、贷款协定的“项目所属单位”应报送银行的财务报表格式,根据第一个协定“补充信件”商定的财务报表种类和基本格式由部财务局统一制订。
  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成本管理研究、管理信息研究等非项目所属单位的报表格式由部财务局制订。
  利用贷款支付的施工机具、设计用款列入项目所属单位的基建投资专栏填报。
  2、向银行提取贷款的收支情况和决算数(包括当年数和用款累计数)由部贷款办公室负责报送。
  3、各项目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报送所在地省市审计局,同时抄送财务局(铁路分局抄送主管的铁路局,铁路局汇编后的报表抄送部财务局)。并按规定的时间,将经过省市审计局审查的报表连同审计意见书报部财务局,由财务局办理邮寄银行的手续。
  4、部贷款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表”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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