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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利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财务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

铁道部关于铁路利用国际
 复兴开发银行贷款财务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6年1月23日 铁财(1986)60号)


  根据我国政府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签订的第一、二个铁路项目的《贷款协定》和财政部、铁道部《关于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的协议书》,对铁路各单位使用此项贷款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使用范围和限额:
  此项贷款限于协定规定的项目内容使用。各用款单位必须根据协定和协议书确定的贷款使用范围和铁道部确定的建设和用款计划、用款限额、用款进度,合理使用。
  二、提款和支付:
  此项贷款的外币提取和对外付款由部贷款办公室统一办理,并负责与各用款单位转帐清算。
  三、还款:
  各使用贷款单位偿还本息及其他费用按下列办法还给部财务局,由财务局统一归还财政部。
  1、协定规定的“项目所属单位”,即有关铁路局、工厂的用款,由各局、厂在税前利润和折旧中偿还。
  列入贷款协定“项目说明”内的下列费用:
  (1)施工设备购置用款,由用款的工程局(含铁路局独立纳税的施工单位)从折旧和税前利润中归还。
  (2)设计单位用款,在贷款的偿还期内分年从收取的设计费中偿还。
  (3)铁道部科学研究院的用款,视同国内基本建设贷款的“自借自还”原则管理,到期无法还本付息时,另订由部代还本息办法。
  (4)“成本管理研究”和“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用款,因不易区分具体受益单位,由部统筹偿还,其中属于有关单位的设备款,由各使用单位承担。
  (5)工程局、设计院通过基建总局集中对部偿还,其贷款财务帐项的转拨及清算事宜由贷款办公室集中对基建总局办理。
  2、还款日期:
  各铁路局、工厂、工程局、设计院、科学研究院的还本付息期按财政部、铁道部的贷款协议书规定的还本付息期提前15天归还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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