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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补充办法

  ms20由平壤(10/48151630)15030815……
  如:(2)2月5日北京发30号电报10时受理,收电人5个词,电文80个词,其写法是:
  ms30由北京(5/80)05021000……
  五、不能用俄文发报的解决办法
  根据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我国铁路发往苏联、蒙古和东欧各参加国铁路的电报,应用拉丁文写成俄文,当地无俄文翻译时,可用中文按国内规章发报,至国境铁路局主管外事工作部门审查后,再用拉丁字母译成俄文,按细则规定格式和要求拍发出去。
  六、特殊电码符号、记号的使用方法
  细则附件1用拉丁字母代替俄文字母Ч、Ш、Ю、Я对照表及应用记号规定如下(表略)。
  七、中国对朝鲜往来电报使用的文字
  根据细则第五条第四项“个别铁路可根据互相间的商定用本国文字办理电报通信”的规定,中国与朝鲜之间的往来电报用中文或朝文(1970年4月中朝国境站长会议商定)。
  朝文电报一律由国境车站译成中文后,按国际电报继续传送。
  八、国内发往国外电报中有关国内收电单位的规定
  国内发往国外的电报,不能同时带有国内的收电人。需要抄知国内时,须另稿按国内电报传递。
  九、国际电报与国内电报的关系
  国际电报与国内电报的拍发顺序,原则上应先发国际电报,后发国内电报(特急电报除外)。
  十、国际电报的时限
  国境站电报所发转报时限均为2小时,其他电报所为1.5小时。发生疑问电报的时限,按询问结果,对方电报所答复完了的时间计算时限。
  对时限率要单独考核按月进行统计。
  十一、机上校对制度
  为了保证国际电报的正确,在国内传送中一律实行机上校对制度,其方法规定为:
  1、单一方向的发报发完后,收报员复拍,由发报员校对,无误后通知收报员处理。发现不一致时,应根据复拍过来的报稿发出“改条”,收报员按“改条”处理。
  2、通播发报时,发报员连发二次,以第二次发报现字为电报原稿,由发报员和收报员同时校对,收报员发现不符,应立即通知发报员,由发报员发出“改条”,收报员按“改条”处理。完全无误后给收据。如因校对不细,漏掉的错情,由收报员负责。
  3、“CS”电报不进行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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