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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车辆备用轮对管理办法

  轮对报废条件:
  1.车轴及一个车轮破损或磨耗到限不能修复者;
  2.非标准型轮对不能修复者。
  第8条 备用轮对经批准报废后,由车轮厂、车辆段办理固定资产列销手续。帐项逐级上转财务处。
  第9条 清理报废轮对,应在解体的车轴轴身、车轮内侧辐板上用白铅油划“×”字标记。对其中可修复的车轮留做拼修使用。变价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全部上缴铁道部。
  第10条 备用轮对调拨批准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1.铁路局管内各车辆段,车轮厂之间的调拨,由车辆处批准;
  2.向铁路局管内的铁路其他单位的调拨,由铁路局批准;
  3.铁道部所属各单位之间的调拨或向路外单位的无价或有价调拨均由铁道部(车辆局)批准。
  第11条 备用轮对的调拨应办理以下手续:
  1.由调出单位填写轮对发送单(车统—50)在附注栏内填写调拨文号递交调入单位,办理轮对支出和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并逐级上转铁路局财务处。
  2.调入单位根据车统—50清点数量,检查质量,然后办理轮对收入和固定资产调入手续,并逐级上转路局财务处。
  3.调出调入单位在办理调拨手续时要注明列帐月份。
  第12条 为保证修车需要,车辆段应保有一定数量的良好备用轮对;为保证轮对修理周转,车辆段、车轮厂应保有一定数量的不良备用轮对。备用轮对数量由铁路局根据修车任务、轮对修换率及检修周期等具体情况,按下列公式每年核定一次并报部车辆局。
  一、车辆段备用轮对保有量G按下列公式计算:
    G=G1+G2+G3
  1.客车或货车段修备用轮对定量G1:
    G1=A+B+C
  其中:(1)入车轮厂修理轮对周转量
    A=ya·b1·c1
  式中:a——日均段修辆数(辆/日)
     y——每辆按4对(对/辆)
     b1——轮对入厂检修率(%)
     c1——轮对入出厂周转日期(日)
  (2)自段修理轮对周转量
    B=ya·b2、c2
  式中:b2——轮对自段检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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