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 需要进口的配件,各铁路局报部的计划,经铁道部物资管理局、机务局和有关局审定后,由物资管理局上报申请外汇,批准后由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与外商联系。当外商提出报价单后,报价单应送申请的铁路局核对品名、规格、型号、图号及数量,经部物资管理局复核同意后转送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与外商签订正式合同。必要时由铁道部通知有关铁路局派人参加谈判。
第7条 进口配件合同的执行情况,申请的铁路局、机务段(材料厂)要经常检查清理。如外商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铁路局物资管理处要及时与部物资管理局有关接货物资办事处联系,由接货物资办事处备文报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进行催查,将结果情况答复用户,并抄送部物资管理局备案。
第8条 进口配件的接运、检验、索赔、结算等事项,按照铁道部(82)铁物字257号文颁布的《机电产品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款第7条及第二款第4条办理。
第9条 进口配件的验收,要严格按照铁道部(79)铁物字649号文颁布的《进口物资验收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 配件的试制和生产
第10条 除少量确需继续进口的配件外,其余配件,都要本着立足国内、节约外汇的精神,在国内安排生产,逐步取代进口配件。各铁路局要积极组织、开辟渠道,落实生产点。部物资管理局、机务局负责综合平衡、统一管理。
第11条 需要在国内试制的主要一项配件,机务段要在每年第三季度内分别轻重缓急,提出下一年度的计划建议报铁路局机务处、物资管理处,由机务处转报部机务局、物资管理局审批。根据批准的项目,按照先路内、后路外的原则联系加工工厂,并在质量、价格、交货期等方面比较之后,签订试制协议。
铁路局配件厂试制生产的二项配件,由机务段提出计划报铁路局物资管理处(工业公司)和机务处,由物资管理处(工业公司)与铁路局配件厂研究,安排落实。
第12条 配件的试制费,包括承制工厂测绘、设计、工装、模具和提供一、二件(或一个台份)产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