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条 低压带电作业不允许带负荷接续导线。如必须带电更换电气器具时,应先作好旁路线。在自动闭塞低压线路上,允许在不受张力的处所接续导线,但必需设可靠的旁路线。
第88条 在杆上进行低压带电作业时,一般一根杆只允许一人工作。当线路不复杂,且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时,可以两人同时工作。
第89条 登杆时应当先分清火线和地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火线,后断地线,接续导线时,顺序相反。工作时只许接触一个导体,不许同时接触邻相导体或一相一地导线。
第五节 线路施工
第90条 在有地下设施的地方进行地下施工时,开工前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位置,做好防护。如发现意外设施,应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第91条 松软土质的杆坑深度超过一米时,应有防止塌陷措施。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挖杆坑时,应设防护设施,夜间应挂红色标志灯。
第92条 施工用具、机械、绳索、地锚等应详细检查、定期试验,使用时不准超过安全荷载。
第93条 立杆、撤杆开工前,应讲明施工方法及指挥信号,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并应有专人指挥。正在立杆、撤杆时,坑内及电杆倾斜的下方不许人员停留。已经立起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填夯实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杆坑未经回填及捣固不准登杆。放倒旧电杆时,应用绳索牵引及叉杆加固后再挖根部。立、撤电杆应用专用工具,不许代用。使用吊车立、撤电杆时,钢丝绳套应吊在电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94条 使用抱杆立杆时,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线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拉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
第95条 靠近及跨越铁路、公路、通航河道施工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在施工地段的两侧应派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96条 撤线时应在承力及终端电杆处先用绳索将导线拉紧,剪断导线后徐徐放下。拆除旧线路时,还应注意电杆腐朽程度,严禁突然剪断导线,防止倒杆伤人事故。
第97条 当施工电线路与其他高压设备靠近或交叉时,架线及撤线应采取防止跑线措施,必要时将邻近的高压设备停电。
第98条 用爆破法施工时,应有专人指挥,爆破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炸药和雷管,应指定专人保管,分别存放,不准与易燃品放在一起。运输时应采取防震措施。携带雷管时须将引线短路。电雷管和电池不得由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得携带电雷管。在强电场附近不应使用电雷管。
在汽车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不超过十公斤)和雷管(不超过二十个)。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车上炸药应有专人管理。
第99条 装填炸药时,应使用木质专用工具将炸药推进炮眼,并轻轻捣实,禁止使用金属物体。雷管和导火索连结时,应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触碰雷泵部分或用牙咬雷管,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应由同一人进行。
爆破场地的危险区半径一般为:钻孔闷炮为50米;土坑开花炮为100米;石坑为200米;裸露炸药包爆破的危险区不小于300米。
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力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区范围。
爆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应戴安全帽,起爆前要详细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专人警戒。
如遇哑炮时,应等20分钟后再去处理,但不得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如需要重新打眼,则深眼要距离原哑炮眼为0.6米;浅眼为0.3~0.4米,并注意不离开线路中心线。
第100条 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通讯线等的影响。如有砸、碰可能时,应采取措施。
第101条 起重和搬运应有专人指挥,并使用合乎要求的设备和绳索。起重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固定起重设备的为3.5倍;
2.用于人力起重的为4.5倍;
3.用于机动起重的为5~6倍;
4.用于绑扎起重物的为10倍;
5.用于供人升降的为14倍。
装卸电杆应防止散堆伤人。当分散卸车时,每卸完一处,必须将其余电杆绑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牵引电杆上山所用的绳索,不得与地面磨擦,爬山路线两侧5米以内,不准有人停留或通过,滚动电杆时应防止压伤手脚。
第102条 多人抬杆必须同肩专人指挥,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互相呼应。
第103条 使用车辆运输电杆、电气设备和器材时不得超限,必须固定绑牢,防止倾复、滚动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