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
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 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 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它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距离不够时,应同有关单位办理停电许可手续。
第24条 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25条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26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执行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组员交待带电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
1.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
2.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时;
3.架空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且附近又无其它电线路时。
第27条 对工作条件复杂,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应设专职监护人。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条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工作。
第四节 工作间断及转移工地制度
第29条 在白天,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配电所作业时,全部接地线可保留不动,但工作人员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内,暂时中断电线路作业时,如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应派人看守工地。恢复工作前,工作执行人应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30条 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时,应清理工地,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但临时接地线、防护物及标示牌可保持不动,次日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 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
1.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只可在指定地点工作,如无工作执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转移工地;
2.每次转移到新工地时,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点及在安全措施栏内记入装设接地线的电杆号数;
3.转移工地时,应在工作票上填记。
第五节 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32条 完工后工作组应清理工具、材料,工作执行人详细检查工作质量,工作人员全部由作业设备上撤离后,按下列程序恢复送电:
1.线路局部停电作业,由工作执行人通知工作许可人撤除地线,摘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
2.干线停电作业,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结束的通知后,将工作执行人姓名、通知时间及方法等记入工作票和工作日志内,然后摘下标志牌,撤除接地线,方可合闸送电。多组作业时,应注意标示牌数目和结束工作的组数相符。
3.在变、配电设备上作业时,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经结束,工作组人员已撤除工地的报告后,将完工的时间记录在两份工作票内,按下列次序恢复送电:
(1)核对摘下的标示牌数和结束工作组数是否相符;
(2)撤除临时接地线,并按登记号码核对无遗漏;
(3)撤除临时防护物及各种标示牌;
(4)恢复常设栅栏;
(5)合闸送电。送电后,工作执行人应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33条 在全部停电作业和邻近带电作业,必须完成下列安全措施:
1.停电;
2.检电;
3.接地封线;
4.悬挂标示牌及装设防护物。
上述措施由配电值班员执行。对无人值班的电力设备(包括电线路),由工作执行人或指定工作许可人执行。
第34条 停电、检电、接地封线工作必须由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靴),戴护目镜,用绝缘杆操作(机械传动的开关除外)。人体与带电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人体与带电体之间最小安全距离(米)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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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电体电压 |有安全遮栏|无安全遮栏|
|-------|-----|-----|
|6—10千伏 | 0.35| 0.07|
|35千伏及以下| 0.60| 1.00|
|66千伏及以下| 1.50| 2.00|
---------------------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