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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研究院(所)安全管理暂行制度

  4.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第三节 现场管理

  第二百七十二条 施工现场在开工前,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安排料的堆放,铆焊场和水电管网等,要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地段(如:坑、井、陡坡、悬崖、电气高压设备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信号。
  第二百七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雨季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沟。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
  第二百七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设等物资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模板、铁线、脚手工具、边脚废料等,要及时清除。
  第二百七十七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由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危险物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七十八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的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防火防爆规定履行动火手续。

第四节 土石方工程

  第二百七十九条 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办理动土证,经科管、机动、安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土。
  2.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有一定边坡(坡度视土质情况而定)。
  3.挖出的土距沟边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
  4.使用机械挖土,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5.在雨季或土质松软遇有流沙时,必须设固壁支撑,支撑应有足够强度。
拆除支撑时必须按回填顺序从下至上进行。
  第二百八十条 爆破施工,必须事前经保卫部门和当地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节 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一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作业为高处作业。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工作面狭窄、作业有困难的或附近有有害物质的设备、管道,有坑、井和风雪袭击震动的地方以及有转动机械或堆放物易伤人的地段,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要求采取措施。
  第二百八十二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栏、吊架、葫芦,必须按有关规程架设。严禁吊装升降机载人。
  第二百八十四条 高处作业中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第二百八十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交叉作业时必须带安全帽。
  第二百八十六条 遇六级以上大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实验室上部和罐塔顶部施工时,应有专人监护。
  第二百八十八条 直接攀登高大塔器、烟筒的爬梯施工时,必须经安技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条 高处作业时,人与电线之间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要防止运送材料、工具等触碰电线。
  第二百九十条 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有关建筑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节 起重吊装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必须制订吊装方案;吊物重量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以及施工条件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亦应制订吊装方案。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技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吊装。
  第二百九十二条 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第二百九十三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装机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执行。
  2.各种起重机在吊装前必须对机械、安全制动装置详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禁止超载使用。
  4.吊装机具、索具必须经计算选择。
  5.起重设备工具在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确认无疑方可使用。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严禁利用院(所)区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二百九十五条 利用厂房预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验算,否则不准任意挂接。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停车大修或技措工程的吊装施工,必须制订作业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节 施工机械

  第二百九十七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设有联锁开关以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
  第二百九十九条 木工机械必须保持各种安全装置齐备好用。
  第三百条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持接线正确,接地良好。
  第三百零一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机械本身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验,确保机械设备完好。
  第三百零二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导线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规程的规定。
  2.电动工具必须组织良好,操作人员的组织防护用品必须齐全。
  3.塔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和铆焊平台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八节 拆除工程

  第三百零三条 拆除工程(含石棉瓦、玻璃钢瓦拆除)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安技部门审查,院(所〕长批准方可施工。拆除石棉瓦、玻璃钢瓦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和铺设跳板,脚踩瓦钉处进行拆除。
  第三百零四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交底,认真实行安全措施。
  第三百零五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三百零六条 拆除工程的作业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分应保持稳固,不得用挖切或推倒方法拆除。
  第三百零七条 拆除物件不准擅自抛掷,要采取吊运和顺槽流放方法,并及时清理运出。

第十六章 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分类

  第三百零八条 在科研过程中,由于违章、误操作或控制不当等原因造成原料、中间品或成品(含试验产品)损失,为科研事故。
  第三百零九条 科研装置、设备、电气、仪器、仪表、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科研的,为设备事故。
  第三百一十条 成品(含试验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作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质量要求,原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为质量事故。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第三百一十二条 发生着火,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火警、火灾事故。
  第三百一十三条 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第三百一十四条 物料流散导致设备损坏或引起火警、火灾、归属设备事故或火警、火灾事故。
  第三百一十五条 院(所)在册职工在科研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科研过程中存在着危险因素的影响,导致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或直接致死),造成工作中断,伤者经医务部门诊断,休息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为因工伤亡事故。

第二节 事故等级

  第三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秤研装置故障性停工达三天;
  2.直接经济损失达4000元;
  3.直接经济损失虽末达4000元,但造成紧缺短线的原材料损失,精密仪器仪表损坏,剧毒物品散失,恶性爆炸以及由于院(所)内因使水、电、汽等动力故障性停供而严重影响科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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